为规范开封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鉴定工作,保障鉴定质量,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拟编制《开封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名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定范围
国内依法设立且具备下列鉴定资质的机构:
1.建设工程类鉴定(含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等);
2.物证类鉴定(含文书、痕迹、微量物证等);
3.声像资料鉴定(含计算机与电子数据类);
4.会计、审计、评估类;
5.其他与仲裁案件相关的专业领域。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3.近三年(自2022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无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专业能力
1.拥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鉴定人员;
2.配备与鉴定业务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及标准化工作场所。
(三)监督管理
能够接受本会对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流程的规范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等方面。
三、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申请入库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其申请的鉴定评估类别,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材料:
1.《开封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入册申请表》(附件1);
2.机构简介、鉴定评估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3.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资质文件;
4.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含已取得的司法鉴定资质证书);
5.经年检合格的机构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可文件复印件;
6.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附相关资质、资格、职称证书;
7.机构营业场所证明及设施、设备简介;
8.机构近3年的经营业绩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誉证明;
9.按时、客观公正地完成鉴定评估及参加庭审、接受询问的履职承诺;
10.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以上所提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鉴定评估机构入库应当以资质等级、执业年限、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因素作为择优选录的依据。但在申报某一鉴定评估类别的机构比较少或者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该类别的申报条件。
(二)承诺文件
1.《公正执业承诺书》(附件2),需加盖公章;
2.《无违法违规行为声明》(附件3),需加盖公章。
四、申请流程
1.提交材料:请于2025年8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3份)邮寄至本会,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机构名称-开封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入册申请”;
2.初审与复审:本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公示与公告:通过审核的机构名单将在开封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开封市司法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开封司法行政在线)公示30日,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列入名册并正式公告。
五、联系方式
1.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汉兴路159号(开封市司法局)
2.联系人:开封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张建新、运辉然
3.电话:0371-23666686
4.邮箱:zgkfzcw@163.com
六、其他事项
1.申请机构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2.本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名册范围并解释未尽事宜;
3.本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期间本会可根据机构工作质量调整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