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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司〔2024〕6号 开封市司法局关于常态化开展 “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开封”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汴司〔2024〕6号 开封市司法局关于常态化开展 “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开封”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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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司法局关于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开封”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县(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认真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和全省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有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市司法局决定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开封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强化预防在前、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实质调解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前端化解,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开封、法治开封提供支撑和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努力做到矛盾纠纷发现在早、防范在先、解决在小,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预防。一是严格落实定期排查制度。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县(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确保全覆盖、无盲区。二是开展有针对性重点排查。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农贸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场所,医疗、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闲散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重点人群两会、五一等重点时段,特别是重点关注易引发民转刑案件矛盾纠纷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重点排查。三是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针对一个时期内较为突出的风险隐患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管控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预判准。

(二)做好矛盾纠纷预警预防。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预防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制度,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主动化解到位一是及时预警疏导。对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无法导入其他法治轨道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预警,主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疏导化解。二是依法合理引导。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三是加强氛围营造。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氛围

(三)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一是注重长效化解。加大对婚姻家、邻里纠纷、山林土地、经济纠纷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及时就地予以化解,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要做到定期回访,及时掌握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督促履行约定义务,防止纠纷反弹。二是巩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注重要夯实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基础,按照人民调解五落实、六统一规范化建设要求,确保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三是落实例会和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例会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调处辖区内矛盾纠纷。四是加强调解形式创新。综合运用线上线下调解方式,注重发挥村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量和

(四)加强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一是健全行专调解组织建设。紧盯行业发展动态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医疗、道路交通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的研究,组建由调解能手、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学、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等构成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提升运用专业知识、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行专调解组织指导。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切实履行全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和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设立单位依法履行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工作经费的职责四是规范行专调解组织备案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依法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切实遵循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权利的三项原则,防止人民调解商业化、利益化、行政化。

(五)加强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全大局的工作理念,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一是持续开展助企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常态化开展化项目纠纷,促企业发展专项活动组织人民调解员围绕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聚焦合同签订、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生产经营等领域,开辟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处。二是持续推动涉企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与工信、商务等部门和各类企业协会商会的协作配合,推动在产业园区、商会组织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帮助企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三是持续开展人民调解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统筹推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商事调解工作,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六)加强涉诉、涉访和非警务警情矛盾纠纷化解。加强诉调访调、警调对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一是加强诉调对接。推动县(区)人民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接,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对接,接收分流人民法院(庭)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持续推动在基层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健全完善诉前引导、纠纷分流、流程管理、协议确认等制度机制,会同人民法院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向基层调解组织延伸、向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拓展,提升诉源治理实效。二是加强访调对接。健全市、县两级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信访部门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全力做好适合调解类信访事项的依法疏导化解;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作用,将社会突出问题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努力实现信访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推进人民调解参与重信重访治理工作,积极跟进、依法依规化解重信重访案件。三是加强警调对接。继续推动在公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参与非警务警情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加强调解队伍融合。进一步推动一村一一法律顾问一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深度融合,建立村社区警务室与村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机制,形成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将活动内容具体化、清单化、项目化,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推进节点,确保专项活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活动的部署安排、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争取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二)强化工作保障。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协调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措施的落实。一是强化调解经费保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地方财政保障责任,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二是强化线上服务保障。依托河南法律服务网优化人民调解线上服务资源,整合上线全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具备条件的县(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在线调解等线上服务。三是强化数据采集录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数据采集、录入机制,不断丰富系统数据库,为党委政府研判和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三)加强队伍建设。一是配齐配强专职调解员。按照要求为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分别配备5名、2名、1名和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工作考核,多措并举激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潜能。同时,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不断优化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二是完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机制建立村法律顾问兼任人民调解员制度和律师参与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广泛参与盾纠纷排查化解。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落实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典型宣传。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活动的做法和成效,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和特点,宣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各界和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县(区)开展专项活动书面总结和图片分别于2024年6月1日、12月1日前报市局基层工作指导科。重要情况和典型案例随时上报。

联系人:蒋与勇 电话:0371-23888527

邮箱:kfsrmtj @126.com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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